担保物解封裁定书
时间:2023-11-30
担保物解封裁定书
本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申请、被告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提起本案系因被告违约,请求解封其抵押物的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在该借贷合同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定数额的贷款,并以房产作为担保物。
二、被告陈述及反驳
被告声称已按时归还了全部借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亦不存在解封担保物的必要。被告提供了相应的付款凭证以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
三、证据分析
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以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双方曾签订借贷合同并且被告逾期未还借款。而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能够证明部分借款已经偿还,但尚未清偿全部借款。
四、裁定理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或利息,并且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解封担保物。根据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可以确定部分借款已经偿还,但尚未清偿全部借款。基于此,原告请求解封担保物的要求是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五、裁定结果
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告应立即清偿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原告有权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行驶相应权益;
(三)被告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付该房产的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附加说明
如被告不按照本裁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履行,原告有权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