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动态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时间:2023-12-01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不被侵害、减少损失。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对财产保全裁定产生异议,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不当限制或者判断错误,这时就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指在财产保全裁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改变原裁定的程序。但是,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并不相同。

首先,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复议请求必须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五日内提出;二是复议请求必须有新的证据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将不予受理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其次,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庭内磋商、复议审查、复议裁定。在庭内磋商阶段,法院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的异议进行协商、调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如果未能达成协议,进入下一个阶段。

复议审查阶段是核实和评估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理由的阶段。法院将对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有必要改变原先的财产保全裁定。

最后,复议裁定阶段是对整个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程序进行总结和决定的阶段。法院将根据庭内磋商和复议审查的结果,作出决定是否解除原先的财产保全裁定,或是维持原先的裁定。

总之,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财产。当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程序来寻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然而,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应遵守一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法院也会根据设定的标准来进行复议审查和最终的裁定。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