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12-01
二审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保全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期间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然而,在一审中被判处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满意并向上诉至二审,那么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可以使二审法庭解除保全措施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全措施一旦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接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未提起诉讼,那么该保全措施即时解除。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如果被判处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他们有权要求法院解除这些措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丧失效力后,上诉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原先冻结行为的裁定。因此,如果一审判决被撤销或变更,上诉人可以通过向二审法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也对二审解除保全提供了指导。根据该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后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而且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保全措施不存在继续需要的必要性,二审法院可以考虑解除相应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二审阶段,被判处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二审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同时,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当初冻结财产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