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3-12-01
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案涉及财产保全的情况下,长安法院对相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公告。
一、被保全财产信息:
1. 当事人姓名:XXX
2. 身份证号:XXXX
3. 所在地址:XXXX
4. 财产种类:房屋、车辆、存款等(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二、财产保全措施:
1. 根据长安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冻结并扣押了上述当事人的财产。冻结措施将持续有效至法院进一步作出裁判。
2. 若有其他申请执行人享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请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依据的合同、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期满处理:
1. 若债务不存在变化情况,本院将根据审理进度,进行相应的裁判作出。
2. 若债务变更或已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应及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相关材料;否则,本院将视情况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请广大市民予以关注,并配合执行。如有相关疑问,请与长安法院联系。
长安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