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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时间:2023-12-01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经过审理,在原告申请的依法予以财产保全后,现依法作出以下解除裁定:

一、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符合适用财产保全的要求。

三、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关于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决定。

四、在财产保全期间,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需要继续保全的特殊情况存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撤销原告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已扣押的被告财产解除扣押。

七、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长:×××

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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