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12-01
准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经本院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书。
经审理本案,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并提出了充分的理由,在本案中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执行将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请求本院准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经本院审核,并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本院认为:
I. 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及理由确实能够证明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执行将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II. 根据法律规定,当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执行对被执行人经济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可以准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基于以上理由,本院决定:准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请执行法官立即告知涉案各方,并进行相应的解除财产保全程序,返还相关被冻结的财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填报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执行情况。
审判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