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人民法院冻结通知书
时间:2023-12-01
经开区人民法院冻结通知书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向你们发出冻结通知书如下:
一、原告(申请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二、被告(被申请人):XXX个人/单位,住所地/注册地:XXX。
三、冻结财产的标的:
根据XXX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开区人民法院决定冻结被告市场上的房屋、车辆及其它储蓄款项,合计人民币XXX元。
四、冻结时间:
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为期六个月。
五、冻结程序:
1.冻结通知书送达后,被告应立即停止处分被冻结财产,并提供财产清单予原告或执行法院。
2.若被告拒不提供财产清单,原告可申请强制配合担保。请求人提供被冻结财产数额低于实际数额的,经开区人民法院会及时解除多余部分的冻结。
3.经开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予以强制冻结。被告不得处分、转让、变卖或者以抵债为名处置受冻结财产。
六、违反冻结通知书的后果:
1.若被冻结财产价值超过原告所请求财产的数额,被告应赔偿差额的损失;
2.若被告将被冻结财产处分给他人,涉案款项应按照被冻结财产的数额优先偿还原告的合法权益。
七、如对本冻结通知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持出庭函向我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遵守我院的决定。
经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