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土地裁定书
时间:2023-12-01
法院查封土地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申请人XXX请求对被执行人YYY位于ZZZ地的土地进行查封。
经查,有下列证据证明被执行人YYY存在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财产的行为:
1. 根据XXX出具的调查报告,被执行人YYY拥有大量非法所得,但隐瞒其真实身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 根据AAA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显示被执行人YYY有大额资金进出,与其合法收入不符,且资金来源不明确。
3. 经BBB证人的陈述,被执行人YYY在该土地上秘密建造了一座豪华别墅,涉嫌挪用公款,且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材料。
基于上述证据,本法院认定被执行人YYY存在非法行为,故作出如下裁定:
一、对被执行人YYY位于ZZZ地,面积为XXX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限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所有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YYY及其亲属、代理人等,禁止在查封期内擅自处置该土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此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履行。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年 月 日
书记员: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