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春城首府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3-12-01
昆明春城首府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理,我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我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 位于昆明市XXXX街XXX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昆明市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 昆明市XX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根据法院的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处分、转移或变动,以确保追偿权益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收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被查封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关该被查封财产的线索,请立即向昆明市春城首府法院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该查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昆明市春城首府法院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权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