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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时间:2023-12-01

解除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原被告王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在此案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在对原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过程中,本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及时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且对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和调查。根据以上情况,原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

鉴于原被告王某某的财产目前没有其他合法性来源存在,因此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是恰当的。

为保障原被告的权益,特将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书送达至您所在单位,请您转交给原被告王某某本人及时知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或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则视为放弃复议权利。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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