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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3-12-01

北京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防止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法院对财产保全有以下规定:

一、财产保全范围

北京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保全决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存款、股票、债券、房屋、车辆、船只和其他财产以及债权等。

二、财产保全申请

当诉讼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时,可以向北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申请财产类型、数额、具体保全方式,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等。

三、财产保全裁定

北京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会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在裁定书中将明确被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保全金额、保全期限以及具体的保全措施。

四、强制执行

一旦财产保全裁定生效,被申请人必须按照裁定书的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财产作为保全。如不履行或拒不提供财产,北京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并可追加罚款措施。

五、财产保全解除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符合裁定要求的财产,或者不再需要保全的情况下,北京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经自行审查的情况,对财产保全作出解除决定。

六、责任追究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是虚假的,被申请人可以向北京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并可以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北京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对方可能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情况,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判决能够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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