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3-12-02
解除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特向贵仲裁机构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我进行如下辩解和驳斥:
一、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证明仲裁请求存在损害的足够证据;2.证明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的证据充分;3.提供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但是,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仲裁请求存在损害,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更缺乏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因此,申请人请求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滥用权利。根据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约束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度原则、公平原则。然而,被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并未遵守这些原则。其明知我方请求并无真实依据,却以错误陈述事实的方式来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因此,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是仲裁过程中的必要步骤。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滥用权利,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我请求贵仲裁机构予以支持,迅速解除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申请。
原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