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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期限
时间:2023-12-02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变价、摧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财产不能执行而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判决或裁定对被执行人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依法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定。关于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也就是说,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同意或者驳回申请。

如果法院同意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请求确定保全范围、方式,作出保全决定”,并且会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通常,法院会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财产保全工作,并将保全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相关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此外,被执行人也可以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解除或者解除部分保全。

总之,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在五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财产保全的期限确保了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为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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