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3-12-02
绥中县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对以下财产进行查封:
一、原告:绥中县农民杨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绥中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
二、被查封财产:
1. 地址:绥中县XXX路XX号X栋X单元X层X室。
2. 描述:该处为被告公司的一套写字楼。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土地性质:商业用地。
权属证号:xxxxxxxxxxxxxx。
该财产已于XXXX年XX月XX日查封。
三、查封目的:
根据杨先生起诉被告公司的要求,绥中县法院认为该案件涉及到巨额财产和损失,为了保障执行结果的有效执行和防止被告公司其他财产转移、变卖等行为给原告造成无法追偿或难以追偿的困难,我院依法决定查封上述财产。
四、查封期限:
自查封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
五、第三人权益:
任何对被查封财产可能享有权利或利益的第三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违反查封行为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解除、损毁或转移查封的财产,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查封公告期: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连续三十天。
特此公告。
绥中县法院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