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3-12-03
门头沟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理后,本院作出以下裁定:
一、被查封财产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决定对以下财产进行查封:
- a. 位于门头沟区XXX街道XX号的一处房产。
- b. 位于门头沟区XXX镇XX路XXX号的一辆XXXXX。
- c. 位于门头沟区XXX村XX组的一间XXXXXXXX。
二、查封期限及范围:
上述财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被查封,并且查封期限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以及变换所有权、使用权等。违反规定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告方式与期限:
本公告将在门头沟法院所在地政府网站以及报纸XXX上刊登,公告期限为十五天。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四、解除查封程序:
若案件处理的最终裁定为不予查封或解除查封决定,本院将立即对上述财产进行解封。
请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阻挠法院进行查封工作。
门头沟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