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3-12-03
南平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以下财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一、被查封财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我院审理的案件,决定查封以下财产:
1. 财产类型:房屋
2. 查封地点:南平市XXX街道XX号
3. 被查封人姓名(单位名称):XXX
4.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XXX
5. 查封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二、查封的原因:
从我院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材料来看,被查封人涉嫌违法行为,存在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三、查封的法律效果:
1. 被查封财产将无法进行转让、租赁等交易活动。
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关解除查封程序的说明:
被查封人认为查封不当或者解除查封条件先于执行条件出现,可以向我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五、公告期限及联系方式: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连续十五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查封有任何疑义,欢迎拨打南平法院咨询电话XXX与我院取得联系。
请各方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法院的查封规定,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