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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法条
时间:2023-12-03

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法条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是一个常见的诉讼程序。当一方认为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是不合理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提出异议并请求解除查封。那么,有哪些法条可以支持执行异议解除查封呢?下面我们来逐一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查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异议解除查封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被执行人应当在接到查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则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所有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当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卷宗中。调查包括对异议的理由、证据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等。执行法院还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涉及价值评估的财产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一审判决确认查封时,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解除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发出解封通知书。解封后,如有需要,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同时,执行法院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15日内起诉,否则解除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55条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命令的强制执行引起异议,行政机关可以考虑解除查封并给予补偿。行政机关解除查封应当通知当事人,并且公告。被执行人也可以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诉,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

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在不合理查封财产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查封。执行法院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和裁决,并通知当事人。因此,当您面临查封问题时,可以参照以上法条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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