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 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2-04
财产保全解除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定日期:
经审查,本案涉及的财产保全已经达到解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解除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一、原财产保全冻结令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且经过该券所属的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予以执行之日起解除。
二、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退回被保全财产。
被保全财产由此时起恢复为被保全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但是对于依法需要向他人偿付的金钱给付,申请人依法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以此释放。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即行生效。
请财产保全执行庭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退还被保全财产对象通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并报告本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签名)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