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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可否继续财产保全
时间:2023-12-04

再审法院可否继续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如果经过上级法院再审,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是否可以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旦进入准许再审程序,原裁判案件即为失去生效力。也就是说,再审之后,原裁判部分或全部可能会被改变。因此,一些人认为再审法院不应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以免形成不公平的结果。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停止,那么即使再审之后确认了原判的错误,当事人获取赔偿的难度也会增加。特别是对于被告方来说,如果再审后发现原判并非正确,可能造成他们无法获得合法权益,甚至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有很多法学专家和律师认为,再审过程并不应停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他们认为,再审之后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原判相差甚远,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被告方的权利。如果再审法院在新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原判的错误,但已经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被告就成了“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因此,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有谨慎的态度,避免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再审法院对于是否继续财产保全存在争议,但从维护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再审法院应该具备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权限,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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