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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3-12-05

案外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对其所持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我系案外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规,我特向贵庭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保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并责令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而保全措施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紧急性、证据保全和债权人提供相应担保等条件。然而,在本案中,我认为这些条件并未得到充分满足。

其次,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申请人主张其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声称申请保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此我要指出,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申请人所声称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证明,且保全申请对我财产权益及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便和损害。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保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案外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变更或者确认执行裁定的申请”,而作为案外人,我对这一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请求对解除保全进行审查。

最后,经过仔细权衡利弊,我认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充分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对我个人权益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诚恳希望贵庭能够审查此次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撤销原来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公平正义。

特此申请!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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