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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2-05

依职权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规定,经本院审查,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对XXXX案作如下裁定:

一、撤销原裁定。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三、本裁定即时生效。

上述裁定依据如下:

一、关于撤销原裁定:

根据XXX案XXXXX,XXXX若干被告XXXXX等人涉嫌侵犯原告XXXX权益,并对其造成巨大损失。原被告双方在本法院经过多次争议和辩论后,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本法院发现有以下事实和证据:

(1)XXXX等证据存在XXXXX问题,无法证明原告XXXX权益遭受实质性损失;

(2)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行为;

(3)XXX等其他相关情况。

因此,本法院认为原裁定不符合事实和证据,应予撤销。

二、关于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上述撤销原裁定的理由,本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已失去了适用的基础和必要性。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行为。鉴于此,本法院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以确保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

三、本裁定即时生效:

鉴于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法院决定本裁定即时生效,以便当事人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和合作,避免进一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依职权,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本法院决定撤销原裁定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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