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法院解除保全公告
时间:2024-02-28
巢湖法院解除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巢湖法院决定对某企业进行保全措施。经审理查明,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决定对该企业的部分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期间,巢湖法院在依法组织财产保管、查封等措施的同时,公告有关解除保全的事项。
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评估,巢湖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效果,可以予以解除。
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巢湖法院决定解除对该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冻结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可以正常使用,恢复正常经营。
三、解除保全后,对任何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和处置,巢湖法院将依法进行监督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