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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解除保全法条
时间:2024-03-02

行政案件解除保全法条

行政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对相对方的法定权益产生实际效力,保全措施成为一种常用的法律手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些保全措施呢?下面将介绍行政案件解除保全的法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被申请人解除保全和行政机关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解除保全是指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解除保全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解除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解除保全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执行行政决定或者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追偿存在困难。

其次,行政机关解除保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对原先实施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从而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消弭不当行为的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保全对此案件的实质审查无影响。

行政案件解除保全法条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特定情形。根据该条款,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获悉行政机关即将或者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威胁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保全期限自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同时,法院可以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保证不作出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解除保全法条主要包括被申请人解除保全和行政机关解除保全两种情形,并根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解除保全进行了具体规定。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关申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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