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查封规定29条
时间:2024-03-04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规定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规定的通知(法释〔2010〕9号)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共包含29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查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条规定了查封的范围,包括查封财产、文件和其他财产附着物。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期限。
第二条规定了查封的申请、查封决定和查封通知书的形式和内容。申请应当是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封决定和查封通知书应当明确查封财产的数量、状态、所在地等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查封的变更和解封的程序。当查封财产所有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查封时,应当向查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规定了对违法查封行为的处理措施。查封机关超出职权查封财产,或者滥用职权,应当撤销查封。查封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间解除查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五条规定了查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人应当保护被查封财产,不得处分、转让或者毁损。
......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查封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查封规定的,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以附件的形式,对查封冻结扣押取消规则进行了具体解释,这些规定需要在具体操作中依法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规定29条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查封行为的要求和程序,使国家的查封工作更加规范和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