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大学庭法院查封通知
时间:2024-03-06
唐山恒大学庭法院查封通知
尊敬的被执行人:
根据我院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保障执行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我院对您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查封期限为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至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止。在此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将受到保全措施的限制,被查封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将不能进行任何转让、处分等交易活动。
在查封期间,如有需要解封的情况,请您及时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将依法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请您对执行法官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配合提供相关财产清单、账户等资料。如对查封措施有异议,您可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院将在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再次提醒您,执行法官是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并非执行本案的当事人之一。执行法官将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请您确保通讯信息的准确性,以便我院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如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本通知,我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送达生效。
特此通知。
唐山恒大学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