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案例
时间:2024-03-07
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案例
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XXX年XX月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限制被告B公司的银行存款。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B公司的银行存款可能被转移或变卖等情况,因此决定限制被告B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限制措施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冻结被告B公司的固定资产。
根据原告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B公司的固定资产可能会被转移或变卖等情况,因此决定冻结被告B公司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冻结措施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三、查封被告B公司的经营场所。
根据原告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B公司的经营场所可能会被转移或变卖等情况,因此决定查封被告B公司的经营场所。查封措施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本案情况、原告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应当对被告B公司的其他财产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措施由执行法官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决定并执行。
请被告B公司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不得拒绝、妨碍、抵制执行。若有违反,本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