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行为保全的裁定书
时间:2024-03-10
解除行为保全的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法庭审理认定,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施加保全措施,经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请求存在不合理或不充分的情形,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利后果。因此,经本法庭合议,对原裁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保全措施,不再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二、本裁定在法定期间内生效。
三、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庭提出上诉。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