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品保管费用
时间:2024-03-16
从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在查封物品后应当在查封现场向当事人出具查封通知书,告知被查封物品的查封情况、查封结束后本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才可以领回财产。对于查封物品保管费用的合理计算,应当根据查封物品的种类、价值、数量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在进行查封物品保管费用的支付时,被执行人可以自行前往法院进行缴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缴,但是代缴时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支付或者逾期未支付查封物品保管费用,法院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扣押、拍卖查封物品等。
有些被执行人对于法院查封物品保管费用的支付标准存在疑惑,认为费用过高或者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查封物品保管费用的计算依据,如果查封物品保管费用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会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合理的调整。
对于法院查封物品保管费用的支付,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以免拖延案件执行进度。同时,被执行人在支付保管费用时应当要求法院出具相应的收据,作为缴费凭证保存备查。
总的来说,法院查封物品保管费用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规定支付的费用,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以免影响案件的执行进度。如果被执行人对于保管费用存在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要求重新评估,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