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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车辆需法院院长签发吗
时间:2024-03-17

查封车辆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方式,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查封车辆的程序和权限并不清楚,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查封车辆是否需要法院院长签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执行裁定应当加盖法院的印章,并由文书承办人签名盖章或者法定负责人签字盖章。这说明在执行裁定查封车辆时,只需要由文书承办人或者法定负责人签字盖章即可,并不需要法院院长亲自签发。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官或者执行法院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查封车辆工作,这些工作人员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执行权限。他们会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件,对被查封车辆进行处理,不需要法院院长亲自签发。

总之,查封车辆并不需要法院院长签发,只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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