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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时间:2024-04-02

破产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破产程序开启后,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应当及时解除,被保全的破产财产应当返还破产管理人或提交破产管理人用于破产财产的处置。

这一规定意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合理有效地处置,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一旦破产程序开启,债权人应当主动解除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措施,以配合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置。

同时,债权人在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后,应当配合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清理、处置工作,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接受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破产保全解除执行中止是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债权人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配合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程序,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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