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常见问题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解除财产保全第23条规定
时间:2024-04-15

解除财产保全第23条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不被转移、变价或者损毁,以保障判决或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提供财产保全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的证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被申请人的权利,即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措施以代替财产保全。当被申请人提供以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能够避免申请人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而在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当财产保全申请人自财产保全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诉讼受理后逾期三十日未在案件被告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当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担保措施,或者故意提供不完全、虚假的财产目录,或者阻碍法院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总之,解除财产保全第23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可能。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平衡诉讼各方的权益,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合理。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