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不得再审理确权
时间:2024-0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物不得再审理确权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20号)已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对法院查封物不得再审理确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法院查封物的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法院查封的物品,一旦被查封冻结,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一定程序进行确权,而不应随意变更、调换查封物品。如果法院存在再次审理确权的情况,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不确定性,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法院查封物的处理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法释〔2019〕20号规定,法院查封的物品不得再审理确权,一旦查封决定已经生效,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程序,不得将查封物品交换、转移、变更。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避免腐败行为的出现。
总的来说,法院查封物不得再审理确权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公正原则。只有法院依法进行查封物的处理程序,才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希望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做好查封物的处理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