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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4-15

绥化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绥化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护民生资金安全的工作部署,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绥化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决定对以下被告财产进行查封:

1. 被告姓名:李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查封财产:位于绥化市中心区某某路xx号的住宅一处。

2. 被告姓名:王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查封财产:位于绥化市某某小区x栋xx号的商铺一处。

3. 被告姓名:张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查封财产:位于绥化市某某路xx号的土地一处。

查封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被封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转让或以任何形式侵占。违反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期满后,如当事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处理,该财产查封将解除;如无协商一致,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财产的处理方式。

特此公告。

绥化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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