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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止执行是否解除查封
时间:2024-04-21

再审中止执行是否解除查封

查封是司法机关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或执行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通常情况下,一旦财产被查封,被查封的财产将无法处置。然而,当原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中止执行的效力是否能解除财产的查封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原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且再审请求被法院受理后,原判决被暂停执行。换言之,在再审程序开始后,原判决不再具有执行效力。这意味着该判决所产生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财产的限制也应当被暂停。

然而,与此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判决在被再审程序受理之前实施的一切强制措施有效。也就是说,再审中止执行并不能解除查封。

针对这一问题,不同法院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的法院认为再审中止执行应当解除财产查封的限制,否则将给被申请再审的一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且违背了再审程序的意义。而另一些法院则坚持认为查封应当继续有效,以保障再审时可以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

尽管如此,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学说观点,再审中止执行应当解除已经实施的查封,但对于尚未实施的查封则应当继续有效。如果再审中止执行没有解除查封,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将受到严重限制,这将对申请再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总之,再审中止执行是否解除查封尚存在一定争议,但从保障申请再审一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再审中止执行应当解除已经实施的查封措施,以确保申请再审的一方能够依法行使财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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