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4-21
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根据法庭的裁定,我方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经过充分审理和权衡,法庭做出如下裁定:
一、解除对被告(姓名/名称)的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财产可以自由处理。
二、被保全财产的解除保全措施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此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四、裁定书自法院盖章后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如对本裁定持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