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复议书
时间:2024-04-22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复议书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本院依法作出对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件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在于:保全措施对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带来不便,并未构成逃避债务责任的情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进行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充分、合理,对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确实造成不便。
三、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已经达到了申请人的要求,同时又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故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本裁定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