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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解除裁定书
时间:2024-04-27

民事保全解除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民事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解除原告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裁定如下:

一、解除原告对被告甲名下位于XXX市XXX路XX号的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二、原告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应向本院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处理。

特此裁定。

XX年XX月XX日

XXX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正本一份,存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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