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解除保全法条
时间:2024-04-28
民事解除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一方请求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认为请求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请求人已经不能履行保全义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解除保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通知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一方请求保全措施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通知。被执行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二、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执行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认为保全措施所冻结、扣押的财产已经足以保证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保全债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其他可以终止执行的情形出现时,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解除保全措施。
四、保全期限的到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的期限为3个月,被执行人可以在保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或者续展保全期限的决定。
总之,民事解除保全是对一方请求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在一定情况下的一种权利保障。只有通过法定的途径,被执行人才能合法地解除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