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反担保解除保全裁定书
近日,我受理了被执行人申请驳回反担保解除保全裁定的案件。经审查材料和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现就此事作出如下裁定:
根据被执行人提出的驳回反担保解除保全裁定的理由,经本院审查,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就此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执行人的驳回反担保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不予支持,维持原先的保全措施的实施。
二、被执行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原先对于解除保全支持的义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裁定理由如下:
首先,被执行人在申请中主张保全的财产涉及其经营的资金周转,一旦利用这些资金解除保全,将导致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然而,经鉴定,被执行人提交的相关经营资金证明资料存在显著差异,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经营资金确实受到保全措施的影响。因此,被执行人的主张不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但是必须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并且该担保不会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而本案中,被执行人并未提供足够可靠的担保措施,也未能说明解除保全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因此,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最后,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是基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引发的。经查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而被执行人为了规避财产保全而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显然是欲图逃避债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维持原先的保全措施的实施。
综上所述,根据被执行人提出的驳回反担保解除保全裁定的理由以及审查材料和听取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未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并且该申请将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驳回被执行人的反担保解除保全裁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