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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解除查封
时间:2024-05-07

异议成立解除查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为保护诉讼标的物或担保财产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对该物进行暂时限制使用和处分的措施。当事人对查封进行异议时,如果异议成立,就能够解除查封,从而恢复被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呢?首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查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其次,异议必须有事实依据,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查封事由不存在或已经消失。最后,提出异议时,当事人必须同时提供查封决定机关可以接受的担保,以确保被查封财产的安全。

异议的成立有哪些效果呢?首先,成立异议后,查封决定机关必须解除查封。其次,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回归当事人,可以自由使用和处分。再次,对于因查封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查封决定机关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成立后,并不意味着查封决定无效。查封决定仍然有效,只是被解除了执行。当事人如果认为查封决定违法或不当,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行政诉讼等,来请求法院判决查封决定无效。

总的来说,异议成立解除查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在提出异议时,当事人需要及时准备证据,提供担保,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只有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异议成立才能解除查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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