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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4-05-18

仲裁案件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案号:** [仲裁案号]

事实及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协议]纠纷,向[仲裁委员会名称]提起仲裁。

2. 仲裁庭于[日期] 作出仲裁裁决,裁定:[简述仲裁裁决内容]

3. 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

4. [日期],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查封财产/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5. 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双方申请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庭裁决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仲裁庭裁决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后,当事人就该和解协议内容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完毕案件归档和销毁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将案件卷宗归档或者销毁。”

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此向仲裁庭提出以下申请:

  1. 解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查封财产/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强制执行措施;
  2. 归档或销毁本案卷宗。

证明材料

附证据材料:

  1. 原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2. 和解协议复印件或执行完毕证明复印件;
  3. 人民法院查封/保全裁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申请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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