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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18

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我方系申请人,对方系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欠款,我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实施了冻结。现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内财产的保全措施,我方不同意被申请人的申请,特提出以下陈述和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

一、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无事实依据

1. 被申请人主张已向我方清偿债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我方在书记员面前已明确表示,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因此,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

2. 被申请人主张其账户内的存款为其父母的存款,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我方已调取被申请人账户流水,发现该账户内存款均由被申请人个人转入或支出,未涉及第三人。因此,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同样与事实不符。

二、解除财产保全会造成债务人的财产转移风险

被申请人拖欠债务时间已久,且多次拖延履行,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极有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将账户内存款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财产转移,从而使我方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拖欠债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使我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解除财产保全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

如果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会利用账户内的存款对证人进行利诱或恐吓,妨碍证据收集或干扰案件审理。因此,解除财产保全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五、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性

解除财产保全会对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清偿债务或其账户内的存款属于第三人。因此,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驳回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理由不足,且解除财产保全会造成债务人财产转移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故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维持对被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申请人:XXXX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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