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事人要求解除保全
**引言**
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全措施可能存在事实基础不足、诉请不成立等问题,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解除保全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
一、解除保全的请求权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有以下人员可以请求解除保全:
- 被保全的当事人
- 其他认为保全措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
- 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保全措施违法的情况下
二、解除保全的请求条件
当事人请求解除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保全措施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
- 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在诉讼进行中不转移、隐匿、毁损被保全的财产
- 对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对于保全措施不当的具体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保全措施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真实
- 保全措施所诉请的救济方式不成立
- 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明显超出必要
- 保全措施严重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解除保全,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授权执行保全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解除保全请求人的身份信息
- 被保全的财产信息
- 请求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 提供的担保的种类、方式和数额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保全措施不当,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并不一定意味着保全措施一定会被解除。法院在审查解除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
- 解除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诉讼进程造成不利影响
-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
四、解除保全的执行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执行保全措施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保全,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解除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五、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
解除保全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被保全的财产恢复其原本法律状态
- 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收回担保
- 申请人就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案件中,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B的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发现,B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于是,法院裁定驳回A的保全申请。
分析:本案中,B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银行存款已被冻结,表明B存在履行债务能力不足的情形。因此,A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案例2:
某案件中,债权人C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D名下一套房屋。D得知后,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等额价值的房产作为担保。法院审查后发现,C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保全范围明显超出必要。于是,法院裁定解除保全,要求C收回担保。
分析:本案中,C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保全范围明显超出必要,损害了D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并要求C收回担保。
七、法律建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审慎对待保全措施。对于不当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全申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当事人应当对解除保全的请求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提高解除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