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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加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1

法院追加财产保全

前言

法院追加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原有的保全措施基础上,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追加保全措施。追加财产保全是法院保全措施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cél作用在于防止被保全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以确保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审判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了追加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法院已经裁定准予保全;
  2. 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被保全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保全的财产;
    2.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
    3. 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请求;
    4. 情况紧急,不立即追加财产保全将会导致被保全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造成损害的。

追加财产保全的种类

追加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常见的追加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 追加查封:是对原有查封财产以外的新增财产进行查封。
  • 追加冻结:是对原有冻结账户以外的新增账户进行冻结。
  • 追加扣押:是对原有扣押物品以外的新增物品进行扣押。
  • 其他追加保全措施:如房屋异地执行协助、账户查询协助等。

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原告提出。申请人应当向作出原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追加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追加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 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追加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追加财产保全的效力

追加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送达被保全人之日起发生。追加财产保全的效力与原有的财产保全效力相同,即被保全人不得处分或转移保全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追加财产保全的解除

追加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
  • 法院撤销或变更原保全裁定的;
  •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终结的;
  •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的情形。

追加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追加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及时申请:当出现追加财产保全的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2. 提供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追加财产保全的条件。
  3. 准确描述追加财产:在申请材料中,应当准确描述拟追加保全的财产,包括财产的类型、数量、所在位置等。
  4. 核对执行文书:对追加财产保全的执行文书,应当仔细核对内容,确保无误。
  5. 尊重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在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时,应当尊重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或滥用保全措施。

结语

追加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保全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关注被保全人的情况,发现保全财产不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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