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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诉中保护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进行或执行完毕前,故意或者过失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相对宽松,且常常因为客观因素导致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此时,债务人或被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保全的请求无关系;
  • 经过申请人、第三人同意;
  • 担保人愿意担保;
  • 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已不存在。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解除财产保全请求的证据;
  • 已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如和解协议或调解书);
  • 担保人的担保函(如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期限已逾期)。

审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十五日内,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已经保全财产后向其提出申请,且该申请只能由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债权人没有申请权。
  2.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解除财产保全请求的理由,例如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已经不存在等。
  3.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如经过公证的和解协议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等。
  4.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应当具有履约能力,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
  5.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继续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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