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法院不得冻结
前言
拆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安置工作也愈发频繁。拆迁款作为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因各种原因对拆迁款进行冻结,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不少争议和纠纷。
法院冻结拆迁款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冻结拆迁款,通常是基于以下原因:
- 涉案拆迁存在争议或纠纷,法院需要通过冻结拆迁款来确保判决的执行力;
-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拆迁款的危险,需要通过冻结来防止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被申请人有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需要,法院认为冻结拆迁款有利于保证其履行义务。
拆迁款不得冻结的新规
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房屋征收拆迁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在涉房屋征收拆迁中,因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归属有争议所涉房地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争议焦点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这一规定明确了拆迁款在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归属有争议时,不得被法院冻结。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款是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如果被冻结,将直接影响其生活安排和安置;
- 维护司法公正: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归属有争议,法院尚未查明事实,此时冻结拆迁款,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 避免执行难问题:冻结拆迁款不利于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容易导致执行难问题。
例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冻结拆迁款。根据《指导意见》,法院可以冻结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等孳息。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拆迁款的危险,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案拆迁款。
被拆迁人被冻结后的救济措施
如果拆迁款被法院冻结,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 异议之诉: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拆迁款的冻结;
- 执行异议之诉:被拆迁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冻结执行;
- 申请保全异议: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保全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予以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案例解析
案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拆迁款。法院受理后,查封、冻结了被告的拆迁款。后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因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指导意见》已明确规定不得冻结拆迁款,故解除对被告拆迁款的冻结。
案例二:原告开发商与被告陈某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名下的拆迁款,理由是被告转移、隐匿拆迁款的危险。法院受理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被告未转移、隐匿拆迁款,且已将拆迁款用于购买了安置房。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转移、隐匿拆迁款的危险,驳回原告的冻结申请。
结语
《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拆迁款在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归属有争议时,不得被法院冻结。这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同时,该规定也对法院冻结拆迁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防止滥用冻结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房屋征收拆迁纠纷,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拆迁安置纠纷。因此,在其他类型的拆迁安置纠纷中,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冻结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