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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时间:2024-05-23
## 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前言** 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在诉讼中防止当事人怠于履行判决、败诉后转移、隐匿其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6条规定,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予解除: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 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3.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延长的 5.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237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措施。担保方式包括: 1. 提交足够数额的保证金 2. 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书 3. 提供有独立经济能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证 4. 将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向法院抵押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需经法院审查担保的性质、数额是否适当,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对担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增减担保内容。 **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解除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238条规定,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后,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担保人可以是担保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自然人。 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执行担保人具备执行担保资格 3. 担保金额或价值符合法律规定 4. 担保期间与原保全措施执行期相一致 法院对执行担保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对执行担保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民诉法》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行使解除权的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2. 申请人的履行能力 3.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4.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 法院认为解除权的行使符合《民诉法》第239条规定,且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的制作**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如担保文件、执行担保文件等。 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 3.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财产情况 4. 担保人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5. 签名及日期 **法官解除保全措施裁定** 法院审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案号 2. 被申请人名称 3. 解除保全措施的财产 4. 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根据 5. 裁定日期 **结语** 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事由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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