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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被上级法院查封
时间:2024-05-23

执行标的被上级法院查封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有争议,被执行人申报有异议或者其他执行人员认为不宜执行的,可以向办案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办案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不予执行条件的,应在10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抗诉。

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本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上级法院直接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被查封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查封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措施,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查封财产,应当制作《查封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查封裁定书》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查封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查封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面提出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五日内,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查封;对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影响财产权人的权利。执行标的物已被查封,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财产权人,并对已查封的财产及时解除查封。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错误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后,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申请恢复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正确的,应当裁定恢复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置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清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前,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变卖、折价或者抵债等方式进行。如果财产不能拍卖、变卖、折价或者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财产返还原主。

人民法院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是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用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生产资料,被执行人是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专业技能的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其生产经营必需的生产资料。人民法院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执行人是从事驾驶职业的个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其从事驾驶职业必需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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