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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财产保全不解除
时间:2024-05-23

调解后财产保全不解除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实际利益。但是,在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解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调解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调解后财产保全的解除

既然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那么原告一方的胜诉权利已经得到保障,是否有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1.观点一:继续保全

部分法院认为,调解后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如下:

  1. 当事人可能不履行调解书义务。虽然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定会履行其中的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义务,原告一方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调解书,此时财产保全就成为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
  2.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调解达成后,被申请人可能为了逃避履行义务而转移财产。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原告一方的利益。

2.观点二:不需保全

另有法院认为,调解后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如下:

  1. 调解书具有判决书的效力。如前所述,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一旦生效,原告一方的胜诉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即使被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义务,原告一方也可以按照执行判决的方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调解达成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没有必要了。

三、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关于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解除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部分法院倾向于继续保全,而另一些法院则倾向于不需保全。具体执行哪种意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四、建议的判断标准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笔者建议以下判断标准:

  1. 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履行能力,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又明确具体,则可以不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较差,或者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比较模糊,则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被申请人的行为表现:如果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迹象,则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没有此类行为,则可以不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结论

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解除,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被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履行能力,没有逃避履行义务的迹象,则可以不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为了保障原告一方的胜诉权利,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上述判断标准,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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