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后必须解除保全
随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普及,当事人在网上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执行保全变得愈发便捷。司法实践中,随着诉讼或执行程序的走向,当事人往往会疏忽及时解除保全,导致保全措施多年有效,严重影响被保全财产权利人的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解除保全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调解结案后必须解除保全。
《规定》对解除保全程序的规定
《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官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财产等执行保全措施,裁定解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执行和解、调解书的;
- 有执行和解、调解协议的;
- 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
-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的;
- 有明确的对保全措施解除或变动的其他法律规定;
- 有其他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 执行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协助其执行解除保全措施。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涉及诉讼保全程序的,则应当参照适用。
诉讼保全与执行保全的区别
为了区分诉讼保全与执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条规定:
执行保全系指法院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对诉前保全和执行保全的名称界定并不统一,有的称为诉讼保全和诉讼后保全,有的称为诉前保全和执行保全。无论如何区分,应当明确诉讼保全与执行保全的法律性质和解除依据是不同的。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申请采取执行保全措施。
调解结案后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针对调解结案后解除保全的情形,《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和解协议、调解书后,应当解除已采取的执行保全措施:
-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书面申请维持保全措施,且案外人对该保全措施享有民事权利的;
- 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可能被变更的。
该条规定明确了解除执行保全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适用于调解结案后的诉讼保全。
解除保全的流程
根据《规定》和《规定二》的规定,调解结案后解除保全的流程一般为: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 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并出具裁定书;
- 被执行人可凭借裁定书向有关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申请人资格:一般情况下,申请解除保全的人应当是保全的申请人(诉讼中为原告/申请执行人)或被保全的财产权利人;
- 申请材料: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调解书(和解协议)、身份证件等材料;
- 解除范围:解除保全应当包括原先保全的所有财产;
- 及时解除: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长期未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可能会无效;
- 执行保全解除后是否自动解除诉讼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也向采取诉讼保全的法院提交解除申请。
结语
调解结案后解除保全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发现有解除保全情形的,要及时申请解除,避免因保全措施的长期有效对被保全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害。